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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章热度:7 发布时间 :2025-08-04 23:16:02
文章标题:上海讨债公司-上海担保人可以被追加为被执行人吗? 文章简介:上海追债公司-当债务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,债权人拿着法院的执行裁定却找不到可执行的财产时,往往会把目光投向当初为债务提供担保的人:“担保人能不能被拉进来一起执行?” 答案是 —— 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,担保人可以被追加为被执行人,但这一过程有严格的法律边界,既不能随意扩大担保人的责任,也不能让恶意逃债的担保人逃避义务。 上海追债公司上海律政讨债公司合法专业正规团队.十多年讨帐经验,追讨效率快.企业欠款,个人欠款,工程欠款,拖欠货款等服务。 前文关键词:上海讨债公司 正文:担保人可以被追加为被执行人吗?
当债务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,债权人拿着法院的执行裁定却找不到可执行的财产时,往往会把目光投向当初为债务提供担保的人:“担保人能不能被拉进来一起执行?” 答案是 —— 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,担保人可以被追加为被执行人,但这一过程有严格的法律边界,既不能随意扩大担保人的责任,也不能让恶意逃债的担保人逃避义务。
一、执行担保中的担保人:直接面临被执行的风险
在法院执行过程中,若被执行人一时无力履行债务,可能会找第三方提供 “执行担保”,约定暂缓执行期限,由担保人保证被执行人在期限内还款。这种情况下,担保人的责任最直接,一旦被执行人违约,担保人会被直接追加为被执行人。
根据《民事诉讼法》及相关司法解释,执行担保需满足三个条件:
担保人向法院出具书面担保书,明确担保范围(一般与被执行人的债务范围一致)、担保期限;
担保方式可以是财产担保(如房产、存款),也可以是保证人担保;
需经申请执行人(债权人)同意和法院认可。
当暂缓执行期限届满,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义务,法院可以直接裁定执行担保人的财产,但不得超过担保人承诺的担保范围。例如,被执行人欠债权人 10 万元,担保人书面承诺 “若被执行人到期不还,我愿以自己的 5 万元存款承担责任”,法院最多只能执行担保人 5 万元,不能要求其偿还全部 10 万元。
这种情况下的追加无需经过复杂的诉讼程序,法院可直接依据担保书作出执行裁定,因为担保人在提供担保时已明确知晓 “一旦被执行人违约,自己将被执行” 的后果。
二、连带保证责任的担保人:债权人可直接追加
在借贷、买卖等民事活动中,担保人常以 “连带责任保证人” 的身份签字,即约定 “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,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,也可以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”。这种情况下,若债务人不还钱,债权人可在申请执行债务人的同时,申请追加连带保证人作为被执行人。
连带保证人被追加为被执行人需满足两个条件:
保证合同明确约定为 “连带责任保证”(若未约定或约定不明,视为一般保证);
债务已到期且债权人已向保证人主张过权利(如发送催款函、提起诉讼)。
例如,甲向乙借款 20 万元,丙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签字,约定 “若甲到期不还,丙愿承担全部还款责任”。甲到期未还,乙起诉后法院判决甲还款,甲无财产可供执行,乙可直接向法院申请追加丙为被执行人,法院审查后会裁定丙承担 20 万元债务的清偿责任。
这里的关键是 “连带责任” 的明确约定 —— 它打破了 “先执行债务人,再执行保证人” 的顺序,让债权人可以直接向保证人追责,大大降低了维权成本。
三、一般保证责任的担保人:只有在债务人 “真没钱” 后才能追加
若担保人承担的是 “一般保证责任”(即约定 “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,由保证人承担责任”),追加其为被执行人的条件更严格,需满足 “先执行债务人,且债务人确实无财产可供执行” 的前提。
根据法律规定,一般保证人享有 “先诉抗辩权”,即:
债权人必须先起诉债务人并申请执行;
经法院强制执行后,确认债务人无财产、无收入、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;
此时,一般保证人才可能被追加为被执行人,承担剩余未清偿的债务。
例如,甲向乙借款 10 万元,丙作为一般保证人签字,约定 “甲无力偿还时,丙承担责任”。甲到期未还,乙起诉甲并申请执行,法院查明甲名下无房无车无存款,且已失业,属于 “不能履行债务” 的情形,乙可申请追加丙为被执行人,丙需偿还剩余债务。
但有两种例外情况,一般保证人会丧失先诉抗辩权,可被直接追加:
债务人住所变更,导致债权人无法找到债务人催款;
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,中止执行程序的。
四、追加担保人的法定程序:不能 “想加就加”
无论哪种担保类型,追加担保人为被执行人都需经过严格的法律程序,避免滥用执行权:
债权人申请:需向执行法院提交书面申请,附担保合同、债务到期证明、已向担保人主张权利的证据等;
法院审查:执行法官会对担保类型、担保期限、债务人履行情况等进行书面审查,必要时组织听证(让债权人和担保人当面质证);
作出裁定:审查符合条件的,法院作出 “追加被执行人裁定”;不符合条件的,裁定驳回申请,申请人可对裁定不服提起执行异议之诉。
实践中,法院会重点审查 “担保是否有效”(如担保人是否具备担保资格、担保合同是否签字生效)、“是否在担保期限内”(超过保证期间的,担保人免责),确保追加行为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。
最后提醒:担保人别轻易签字,债权人要及时维权
对担保人而言,签字前务必看清担保类型 ——“连带责任保证” 意味着可能直接被追责,“一般保证” 虽有先诉抗辩权,但仍需在债务人无力偿还时兜底,切勿因 “碍于情面” 随意签字。
对债权人而言,若债务有担保人,需在保证期间内及时主张权利(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期间通常为 6 个月至 2 年,具体看合同约定),避免因过了保证期间而丧失追加担保人的权利。
总之,担保人能否被追加为被执行人,取决于担保类型、责任约定和法定条件。法律既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,让担保人 “一诺千金”;也约束执行权的滥用,不让无辜的担保人承担额外责任,在 “保障债权实现” 与 “保护担保人权益” 之间寻找精准平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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